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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全文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2开发企业必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且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3预售资金用途包括项目建设土地购置施工等相关用途,确保资金流向合规4若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预售资金还可用于退款保障,补偿购房者损失这些措施旨在防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

法律分析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管理规则包括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市房产局根据“定额标准”确定拟预售项目的重点资金监管总额具体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物价等部门提出建议,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建议标准为多层楼栋2000元平米,711层楼栋2600元平米,1224层楼栋3000元平米。

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2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3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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